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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人大代表不该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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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人大代表不该刑拘?

一家之言

日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常委会委员投票表决未过半数,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仕强表示,投票结果有点出乎意料,事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叶贻顺还专门在会议上强调,要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违法行为。(11月26日《海西晨报》)

从法律的制度设计上来说,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未获通过,其实是法律所允许的“意外”。法律的这一程序设计,正是让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防止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行为被公权力干扰。既然是一种在“可能性”上进行审查的程序设计,那么,无论出现何种结果,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哪怕是一种“意外”,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意外”。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与公众感受大相径庭的“意外”?最直接的原因是有可能有的常委会委员对案情的信息掌握不够,导致在案件性质判断上出现了犹豫。从表决结果来看,影响最终议案通过的,不是那一张反对票,而是八张弃权票。占比近50%的弃权,在各种议案表决中都非常难出现。而出现这么高比例弃权票的原因,除了对案件性质判断的犹豫外,更大的原因可能在于,委员们不习惯投反对票。而在这件事上,赞成就相当于对案件当事人的反对,因此,既不反对,也不赞成,都认为反正这个议案肯定能通过。这样想的委员多了,“意外”就发生了。

因此,出现强制措施未获通过的情况,肯定不是常委会在为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而是在直接原因和委员习惯等因素组合下,属于法律的程序设计中允许出现的一次“意外事故”。但这种“意外”是有弥补的余地的,经过公安机关更进一步的案情说明,让委员们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公安机关再次提请常委会批准,想来投弃权票的“甩手掌柜”们会认真对待,让触犯刑律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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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23 2014-11-27 00:00:00 四 涉罪人大代表不该刑拘?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