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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式”经营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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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式”经营须严惩

“土匪式”经营须严惩

“不消费不能走,不消费也必须每人交100元人头费。”新疆游客陈女士一家4人准备离开,丽江市拉市海景区12号马场的工作人员说。陈女士说,她正准备进行理论,但没想到,一男子上前就朝她脸上打了一拳。随即,10多个工作人员围着她拳打脚踢,足足打了3分钟,导致她手掌骨折、脑震荡。11日,在丽江市住院10多天的陈女士,乘飞机到昆明,向有关部门和媒体进行投诉。

(12月15日《都市时报》)

去年10月施行的《旅游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不消费就不能走,或强制交人头费,这是赤裸裸的强买强卖、公然违法。光天化日之下行凶,致人手掌骨折、脑震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涉嫌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赔偿游客损失不是句号,还应追究景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云南是旅游大省,旅游资源丰富、独特,令国内外的游客慕名而来。但令人遗憾的是,香格里拉、大理、丽江、西双版纳等著名景区屡屡曝出强买强卖、殴打游客等丑闻,这种“土匪式”经营方式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极其恶劣,不仅拉低了景区的美誉度,还抹黑了地方形象。给人的感觉是,所谓“吃住行游购娱一条龙的旅游产业链”很像一句空话,“一锤子买卖”倒是实有其事。

新《旅游法》实施一年多了,社会也进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这种不讲道理、不顾法律的“土匪式”经营方式格外刺人眼球。黑心导游和不负责任的景区管理者应当依法严惩,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也应问责。有什么样的监管,就会有什么样的商家,如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起码的保护与尊重,监管失职难逃其咎。

面对“土匪式”经营行为,“合理赔偿”只是第一步,如何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充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才是政府部门最该反思的。□陈广江

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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