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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应成为处置冤案“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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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应成为处置冤案“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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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日前已将“呼格”案原专案组长,呼和浩特市副局长冯志明带走展开调查。记者盘点了近年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发现,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等3起冤案已经进行追责,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A13版、12月18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自有错案追究制以来发生的冤假错案,追责理应“一个都不能少”。

“一个都不能少”有两层意思:一是所有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的冤案,都应该依法进行追责。如果说由于时间久远、人员变化、证据缺失等原因造成难以追责,那么至少应该做到,就现有证据能追责的理应追责。

二是错案中的办案人员,凡是违法违规的都应追责。日前,内蒙古公安厅调查呼格案全体办案人员,这是公众期待的一种追责态度。但未必所有启动追责程序的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受到追责。有法学教授曾调研发现,有的地方法院不追责,有的追责轻,有的追责重。不追责与追责轻,都是一种纵容。

在笔者看来,影响冤案追责的因素之一是相关地方的公检法机关缺乏追责意识。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虽然进行国家赔偿,但却不愿意追责,主要原因是不愿意“自己追责自己”,因为有的办案人员已经成为单位领导,而且案件涉及人数多。另外,一些司法机关也错误地认为追责影响单位形象,所以不愿追责。

因素之二是缺乏压力。有媒体盘点20起冤案发现,无一起是由司法机关主动洗冤。既然司法机关不主动洗冤,自然不会主动追责,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施加一定压力,比如说,舆论监督就是一种压力,可鞭策某些冤案启动追责。在舆论监督之外,其他监督者也要多发挥推动作用。

因素之三是之前的冤案追责制度不完善。虽然多年前法院系统就推广错案追究制度,国家赔偿法也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不够详细,影响操作性。去年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以及“两高”出台的具体意见,细化和完善了追责制度。希望从此追责能够常态化,做到有责必追。

无论是公检法系统防止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还是国家赔偿程序,都应该把追责作为处理冤假错案一道“铁的程序”,绕不开的程序,应强制问责并公开问责结果。我们要意识到,处理冤假错案,绝不仅仅是宣告无罪,进行国家赔偿,还应该包括追责,只有追责才能让迟来的正义少打折扣。

□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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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70 2014-12-19 00:00:00 五 追责应成为处置冤案“铁的程序”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