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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或将很快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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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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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

其他不动产权利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登记程序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

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和保护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税务

财政

公安

国土资源

民政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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