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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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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2014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办法》出台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方强,请他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郑州晚报记者 李冬生

解读

记者: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方强: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促进“四化”同步发展,促进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当前, 我省正在加快实施“宽带中原”战略,已建成开通郑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简称《办法》)的出台和执行,有利于解决通信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落实“宽带中原”战略,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过程?

方强:按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2014年2月省政府启动了《办法》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在起草过程中,向各省、市人民政府、各通信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14年8月,对《办法(草案)》进行了最后完善并提交省政府。201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了《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方强:《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通信基础设施的定义。《办法》将通信基础设施界定为: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通信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发电油机等设备设施。

(二)监督管理职责。《办法》明确要求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广电、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办法》就居民集中地区、各类园区应当配套设置通信基础设施,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预留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建设通信基础设施,通信设施建设与其他设施建设的关系协调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四)通信基础设施公平接入。《办法》针对当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人为阻挠、索取高额进场费,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违反公平接入的行为设定了处罚。

(五)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法》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和共建共享作了具体规定: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协调通信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推进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拟建的通信基础设施进行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通信管道、杆路、基站、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实现资源共享。

(六)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办法》针对部分省辖市、县(市)在城市建设、弱电入地工作中,多次发生强行拆除在用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问题,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强制拆除、擅自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区改造等情况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得该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依法给予补偿。”同时,《办法》就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破坏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收购废旧通信基础设施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办法》分别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单位、个人和通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您认为各方面应当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方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办法》的各项制度具有法律强制力。各级地方政府和宣传、住建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的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依法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破坏通信基础设施。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依法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通信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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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69 2015-01-23 00:00:00 五 《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KeywordPh(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