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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首例”的进步与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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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首例”的进步与缺憾

撤销监护权“首例”的进步与缺憾

4日,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2月5日《现代快报》)

受害的小玲,可以说生活在权益的荒芜地带,不仅被生父性侵,还被邻居性侵,即便是生母闻知其遭遇后,也是置若罔闻,若不是关爱她的张女士,听到孩子诉说遭遇报案,这样被侵害的日子还不知要过多久。

个案折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干预介入的真空,在构成严重违法犯罪的后果面前,撤销监护权只能起到“兜底”的作用,况且个案小玲已无实质的监护人,给供养买单是必须解决的,如此,撤销监护权更类似于履行法定程序。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撤销监护权,只是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重要措施。落实这个意见,在当前还面临着三个方面的瓶颈:一是谁来主张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害的权益?不告不理、不举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构成什么情形才能被撤销监护权?这在意见中表述比较模糊,不便于操作,如果只是构成了严重侵害后果的事实才被撤销,意味着保护的面太窄、保护的底线太高;三是撤销监护权后的保障需要真正配套。监护权的实质是抚养、教育和关爱,撤销监护权后的“下家”包括亲属、民政、村社区、社会公益组织,既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也需要确立清晰的规则。

撤销监护权难点不在于司法实践本身,而在于司法实践是否置身于系统可行的保护制度之上。撤销监护权“首例”背后的缺憾更值得关注。落实意见要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动介入机制结合起来,变被动为主动。要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要细化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与评估机制,增强保护的及时性。□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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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43 2015-02-06 00:00:00 五 撤销监护权“首例”的进步与缺憾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