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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参合患者就医更省钱了 省卫生计生委对《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逐步降低参合患者自负费用所占比例。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且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诊疗费用占诊疗总费用的比例,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而乡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则要求诊疗费用全部报销。 自《新农合暂行办法》修订之日起,除相邻县(市、区)之间外,县级及以下、省辖市城区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跨区域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如出现违规行为,新农合经办机构将拒付费用。 郑州晚报记者 邢进 施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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