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S03版:新密播报 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是如何影响我们生产生活的?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
是如何影响我们生产生活的?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 新《环保法》的出台,为地方环保立法提供了非常好的上位法依据,地方上可以出台比国家规定更严格的环保标准、政策和法律;同时,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各方责任,严格的法律条款被认为是我国环保领域法律的一大进步。自2015年1月1日实施后,新《环保法》将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又会对我们生产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近日,本报与新密市环保局一道,就新《环保法》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 记者 董占卿 通讯员 蒋更须 李旭东 王卫东

新《环保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密市环保局:依据《环保法》第24、25条规定,新《环保法》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如果发现非法排污,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企业排污设施、设备。也可以将相关负责人移交给公安,实施行政拘留乃至刑事拘留。

增权一 环保部门获强制执法权

增权二 “区域限批”入法

新《环保法》第44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密市环保局:目前,每个省、市、区、县,以及大的企业,都被分配了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而且每年都必须下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减排”,如果减排任务没完成,环保部门将停止审批整个区域或者企业新建项目的环评。这就是被称为“区域限批”的行政手段。而新《环保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区域限批”,这意味着环保部门的这个手段从“可做可不做”变成了“必须得做”。

维权一 可依法要求公开信息

新《环保法》与旧《环保法》相比,增加了第5章,从第53条至第58条,涉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中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55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57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新密市环保局:今后,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之外,公民和环保组织也可以依据环保法,来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如果其应该公开的信息未公开,也意味着违反了环保法。

维权二 环评须征求意见

新密市环保局:依据《环保法》第5章第56条规定:一个新建项目环评时,必须将环评报告全文公开,如果环评报告没有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它就违反了环保法,将面临被撤销或败诉的可能。

罚款 “按日计罚”不封顶

依据新《环保法》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密市环保局:按照现行法律,不少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罚最高只有50万元。

新《环保法》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笔罚款,比如罚款5万元;如果限期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罚5万元,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

关闭 超标超总量排污可关闭

依据新《环保法》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密市环保局:企业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批准,予以关闭。

刑拘 违法排污可刑拘

依据新《环保法》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69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密市环保局:新《环保法》通过前,排污企业惩罚很少直接落到企业法人头上。新《环保法》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的,这些行为如果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其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长达15天。而如果这些行为较重,构成了犯罪,环保法也与刑法进行了衔接,相关负责人将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

约束 生态红线首入法

依据新《环保法》第29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新密市环保局:新《环保法》增加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约束 未批先建或拘留

依据新《环保法》第61条、63条,其中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密市环保局:按照旧《环保法》,未批先建可限期补办手续。新《环保法》规定责令停止建设,予以罚款。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诉讼 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依据新《环保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新密市环保局:在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之前,不少法院以环保组织没有起诉资格的名义拒绝立案。新《环保法》扩大了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今后,更多的民间组织,甚至在地市级注册的环保组织,都将具备起诉权。

追责 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课”

依据新《环保法》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新密市环保局:新《环保法》直接规定了九条具体行为,如果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没做好的话,地方政府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可能会被引咎辞职。比如,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或者接到环境污染的举报而没有及时查处的,或者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都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乌纱帽”。

健康 组织环境影响健康研究

依据新《环保法》第39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新密市环保局:新《环保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651683 2015-04-21 00:00:00 二 是如何影响我们生产生活的?KeywordPh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