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人肉搜索”追责仅2例 折射网络暴力维权窘境
人民日报
不负“青山”,方得“金山”
媒体声音
公众号抄袭立案唤醒更多版权保护设计
微话题
@
精神病患者伤人
是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命题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人肉搜索”追责仅2例 折射网络暴力维权窘境

有此一说

新京报记者梳理近年来十起人肉搜索案例发现,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责的仅2例,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的1例,其余的7例中,被人肉者均未就信息泄露追责。被人肉搜索的主体多来自网上的争议事件,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部分网友反感,在短时间内遭到全方位曝光,曝光内容包括身份、住址、电话、聊天账号、照片、工作单位及亲属信息。律师表示,遭受网络暴力,往往因为找不到责任主体让维权面临较大困难。(5月7日《新京报》)

严格而论,所谓的“人肉搜索”行为,至少应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特定的公共事件中,或因在场公职人员的表现异常,或因职能部门的回应延后,当网友无法从官方那里得到足够的答案,他们就会穷尽力量去搜索自己渴望知道的内容,诸如周久耕因天价香烟而倒下,正属此类;另一种则是,只是出于特定的目的,又或是仅仅出于报复,甚至只是一种从众的动作,网友就对普通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大加搜索,并广泛地传播。此一类身边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

条分缕析之后,再来看“人肉搜索难以被追责”的新闻,它蕴涵的问题实际上是:对那些指向普通人以侵权为表现形式的“人肉搜索”,到底应该如何来追责?虽然201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依旧无法解决追责过程中的三个难题,一是找不到责任主体,二是侵权证据难以被保留,三是很难确定侵权的危害后果。

被狂欢式的人肉搜索伤害后,缺乏有效路径维权,这是一种尴尬,亦是对法律精细化的提醒。尽管最高法在去年10月出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予支持”仍然不够,人肉搜索发展到今日,其利弊被看得真切,是时候来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了,或是修改相关法律,让受伤害的普通人能够有诉必应。

如同网友所指出的,当下最有效的方式,是对《刑法修正案》进行修改,明确“人肉搜索”的概念与界限,明确指向普通人的“人肉搜索”应该怎样取证和惩处。我们如何真正走出隐私易被侵犯的困境?除了应时而变的法律,不会再有其他的答案。 □王聃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655583 2015-05-08 00:00:00 五 “人肉搜索”追责仅2例 折射网络暴力维权窘境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