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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草案)》。为了保证规划的高标准粮田用于粮食生产,《条例(草案)》特别增加了一款:高标准粮田一经确定,不得改变用途。 什么是高标准粮田?自2014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条例(草案)》以来,这一定义就存在争议。此次《条例(草案)》修改为,高标准粮田是指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划定,并依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建设,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的亩产达到吨粮以上的农田。 为了加强高标准粮田的监管工作,《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对高标准粮田设施管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中,《条例(草案)》曾规定,“向高标准粮田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任限期修复,处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影响耕地质量下降的因素很多,实践中不好操作,最终昨日提交的《条例(草案)》中删除了该条规定。 郑州晚报记者 裴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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