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声明
本报于2015年6月3日A10版刊登《5天来,东明路40号院居民很“难过”》一稿,文中因笔误将高空抛物的“7单元5楼西户”写为“7单元4楼西户”,特此勘误。此稿给4楼西户业主刘洪涛及其家属带来了困扰和影响,在此向刘洪涛及其家属衷心致歉。
本报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