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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正未成年人暴力,法律不能缺位
“僵尸肉”入境击中日常监管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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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正未成年人暴力,法律不能缺位

最近,有网友爆料称,浙江省庆元县多名初中学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甚至用香烟头烫。有媒体记者从庆元公安局获悉,受害小学生已经找到,检查结果无殊。殴打小学生时在场的四人也已经到案,均为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

(6月23日《京华时报》)

这又是一起孩子之间的暴力事件,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并不罕见。轻易而重演的丑恶现象,警示我们有关于此的制度约束匮乏。比如此次的黑屋暴打事件,尽管性质极其恶劣,但从法律上来说,打人者由于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2013年轰动一时的重庆10岁孩童摔婴案,也正因为同样的原因免予刑事处罚。

从现实角度而言,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匡正孩童世界的罪恶。低龄虽然在行为认知上存在不足,但对其犯下的错,无法给予必要的惩戒,很难预防类似事情的重演。针对那些属于故意做出危害行为的孩童,英美等国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法律原则设计,即10周岁到14周岁的孩童,具备辨识能力,危害行为系出于恶意,法律将追究其责任。

这显然比单纯放过低龄儿童的罪恶,让家长道歉、赔钱要更具规正作用。毕竟,家长道歉与赔钱,本就是监护人的责任,除此以外,如果能对行为人给予一定的法律惩戒,无疑能更加促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

没有人不会犯错,可怕的是犯了错却认识不到自己的责任。对于孩童时期的暴力行为,不能因为低龄而有所忽视,更不能单单寄希望于孩子家长领回去好好教育,法律应该补足这方面的缺位,为遏制此类现象提供路径。

是时候对低龄童作恶赋予必要的法律惩戒了。“14周岁以下免于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条文不意味着法律的管理就应该缺位。对低龄童可以采取符合他们特点的惩戒措施。比如犯下严重罪行的低龄童,可以通过少管所等机构规正他们。

看得见的处罚才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少年之恶,虽有低龄无知的一面,亦有法治教育在此方面的缺失。一系列事件均反映出,法律应该让犯下暴行的少年懂得常识,明白有恶必惩并敬畏法律的威严、敬畏心中的道德律。

□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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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523 2015-06-24 00:00:00 三 规正未成年人暴力,法律不能缺位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