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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坐别人车,车与放在道路上的石子相撞,受伤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该咋赔偿?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活动组织者承担70%责任,石子管理方承担30%责任。 2008年10月25日,刘先生参加了某单位组织的到巩义市杨树沟的“驾乘之旅”活动。因活动返程大客车坐满,听从组织单位安排,刘先生乘坐该单位工作人员徐某驾驶的无牌小轿车返回郑州。18时20分,当无牌小轿车沿中原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路段151路灯处时,与堆放在路上的石子相撞,造成徐某和刘先生等人受伤。 此事故系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和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以及倒石子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而形成。 刘先生受伤后即在荥阳市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各项损失共计1393056.47元。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该活动组织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石子管理方承担30%责任。 记者 姚辉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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