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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溺水儿童尸体为何还要收“污染费” 5名小学生在云南省个旧市杨家田水库因溺水死亡,其中2个孩子家长状告水库管理方要求赔偿,而水库管理方却反诉孩子的父母,称父母擅自让孩子在水库玩耍才致溺水身亡,加之救援打捞工作对水库饮用水水质构成“污染”,索赔近9000元。近日此案在当地法院开庭。 (8月17日《春城晚报》) 挑战了公共伦理 @张西流:索赔“尸体污染费”, 是另一种“挟尸要价”,虽然不违法,但挑战了公共伦理。 @空谷幽兰: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确有权索赔。不过,法律并没有说不允许打捞,因此,表面上看自来水公司的诉求有法律支撑,但说白了只是滥用诉权。 钻法律的空子 @戴先任:五名溺亡儿童的父母虽也负有监护责任,但他们也是受害者,痛失爱子,没有什么比这更痛苦的事情了,同样负有一定责任的水库管理者不去慰藉与积极赔偿受害儿童父母,反倒向他们索赔“尸体污染费”,无异于伤口撒盐。 @茶米兔:水库管理方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学生溺水死亡虽说有自身的主观因素,水库不必担全责,但救援与打捞工作,水库本该参与,如果说因此而构成“污染”,事实上也是水库自身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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