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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30万元 被判有期徒刑3年 荥阳的齐某为揽伊川县的3项工程,向时任伊川县县委书记郭某某行贿30万元。近日,齐某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2011~2013年,被告人齐某先后借用两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河南省伊川县滨河大道项目、伊川县伊龙桥和志远桥引线绿化工程投标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3次向时任伊川县县委书记的郭某某行贿30万元。 2014年11月26日,齐某接到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伊川县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投案。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伊川县县委书记郭某某行贿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齐某的中标符合中标程序,齐某的行贿行为与其中标没有直接关系。证人郭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郭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向发包单位打招呼,让其照顾齐某,齐某是在郭某某的帮助下才得以中标的。此外,郭某某向常某某打招呼才让齐某在未经招投标程序之前先进行施工,之后又补办了招投标程序,事后齐某送给郭某某10万元,因此认定齐某的行贿行为与其在工程中中标有直接的关系。 记者 姚辉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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