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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启明获刑8个月 聂远高峰判了7个月 24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高峰、聂远等人打人案作出判决。高峰、聂远、何睦均因寻衅滋事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邱启明因寻衅滋事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9日凌晨,邱启明、高峰、聂远、何睦等参加完东方卫视《与星共舞》庆功宴活动后,回到酒店套房内继续饮酒聚会。当日5时20分许,邱启明欲离开酒店,因其提前用手机软件预定“专车”服务故拒绝了在酒店外向其招揽生意的出租车司机王德建、王德伟,后邱又取消“专车”预定欲乘坐王德建、王德伟的出租车但遭拒绝,邱启明遂指责对方拒载,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原在酒店候客的另一出租车司机赵昆也加入了争吵。 随后,王德伟接到乘客后驾车离开酒店,邱启明与赵昆争吵中相约打架亦未实际动手,双方争吵逐渐平息。邱启明通过微信的语音通话功能,通知其助理何睦下楼,还让何通知套房内其他人员一起下楼。5时40分许,何睦、高峰、聂远等六人从酒店套房赶至大堂内,何睦问起邱启明情况,邱启明遂手指向赵昆并称“就是他”。聂远、何睦、高峰随即上前对赵昆进行拳打脚踢,高峰还使用椅子砸向被害人,邱启明见状也未予及时、直接制止。直至殴打赵昆持续一段时间后,邱启明才至打人位置处分开双方。 公安机关接警后,3月9日上午将高峰、聂远抓获。邱启明、何睦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当晚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司法鉴定,赵昆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4名被告人补偿赵昆经济损失50万元,并得到了赵昆的谅解。 法院认为,邱启明纠集何睦、高峰、聂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4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4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并主动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4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邱启明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高峰、聂远、何睦均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据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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