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行人违法“抄告制”也是在闯法律红灯
臭骨熬汤何以端进学校食堂
南京宝马案肇事者患精神病
鉴定如何让公众信服?
政府出手规范广场舞
你看好吗?
f0908lkhjth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行人违法“抄告制”也是在闯法律红灯

时隔多年,成都交警再次启动“抄告制度”,抄告范围为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灯、违法载人、横穿马路等都属于可以抄告的范围。据相关交警介绍,一定时间内,若一个单位或一个社区的违法数量过多,交管部门将约谈相关单位的安全负责人。

(9月7日《成都商报》)

将个人的违法行为告知单位或社区,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一个基本的常识是,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力,其唯一合法来源应该是法律的授权。如果法律赋予的,则有权执行,而法律没有赋予的,则必须禁止。而反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内容,也并没有哪一条款规定交警有权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抄告。这于法无据的执法行为,本就是公权的一次公然“闯红灯”。

事实上,行人及非机动车违法,本就是典型的行政处罚问题。交警部门该怎样罚便怎样罚,该按照什么条款处理就按照什么条款处理便是了,何必非要拉上社区和单位?况且,在当下社会,个人与单位、个人与社区早就实现了公与私的严格区分。如果个体的交通违法都要拿到单位进行教育的话,那么照此逻辑是不是可以推导出,个人在外违法乱纪,单位也要负一定的连带责任?显然,这种理念混淆了公私界限。

更大的担忧还在于,如果交警将个人的交通违法情况传达至单位,那么,我们又该用怎样的制度去保证单位不会对这样的违法行为进行过度解读,以确保当事人的工作、生活不会受到个人交通违法的不利影响。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因为将违法行为抄告单位的本质,其实就是在利用个人对单位的“服从感”和“恐惧感”,那么,在此背景下,单位能否客观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法事件,其实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抄告制度的实际功效。

当法律规定并没有给抄告赋予合法的执行力,而抄告至社区后,相关制度又没有通过缜密的设计来保证个人的权利不在单位被侵犯时,“抄告制”便犹如一个“闯红灯”后左冲右撞的畸形怪胎,它看起来十分美好,但本质上却经不起任何推敲。

其实,抄告制彰显出来的困境,其实也是当下交通执法所要突破的瓶颈。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我们最缺的,其实并不是严厉的制度,以及高昂的违法成本。反倒是如何将制度的效力严格地在日常生活中呈现出来,是如何在提高民众素质的同时,让他们对法律和制度有虔诚的敬畏之心,而这些,显然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不是靠一个并不完善的制度来一步到位的。□张剑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684278 2015-09-08 00:00:00 二 行人违法“抄告制”也是在闯法律红灯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