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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者”有面子,法律才有面子

今日头条

9月7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范国强、尚成凤等19人赔礼道歉。

(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A05版)

近年来,法院因为办错案向当事人道歉已并非新鲜事,安徽高院的做法,突破之处在于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当事人道歉,为他们恢复名誉。联系此前的一条新闻,今年8月《南方都市报》报道,“被关了21天的冤案当事人梁小兵盼恢复名誉无人理睬,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应‘赔礼道歉’却无人开口,警方称:很少有人固执要句道歉”,更见安徽做法的可贵。因为从要执法者的面子到尊重当事人的面子这中间的进程其实也是法治的进程。

道歉重要吗?当然重要,作为本来清白的公民陡然卷入违法事件,甚至被判处刑罚,这带给名誉与精神的损害,都是难以承受的。错案纠错之后,原来的人生轨迹已经打乱,当事人的状况不是说一句取消原判就能迅速回到原点。在静悄悄的冤案纠错之外,更需要开诚布公地为这些人还以名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赔礼道歉恰是一个开始,它通过这种仪式感,强调司法工作者的责任,也是在正式传递办错案的司法部门之认错态度。而旁观者恰能通过这种见证,重新接纳那些被错案打乱人生轨迹的当事人。

错案登报道歉比私下上门道歉更加重要,因为私下道歉,虽然说个人利益比如国家赔偿等,也均得到了满足,实际带给受害者的好处并不会比登报道歉少。然而,有一点是私下上门道歉不可替代的。因为登报,是在更大范围内承认这种错误。必须指出的是,在安徽高院这次登报道歉之前, 所谓“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并没有变成一件全国瞩目的大案,也就是说安徽高院在是否要公开道歉上,不存在舆论压力。现在,他们站出来赔礼道歉,把这个案子公之于众,其实起到了一种警醒作用,它启示我们,错案道歉不仅仅是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也是给社会一个交代,司法机关办错案,就应该铭记于心,不畏民众舆论。

当然,以程序正义而言,赔礼道歉仅是一个开始,在道歉之后,安徽高院该拿出更大诚意对相关法官的进行追责,落实“办案终身负责”。而由此延伸出一个更重要的议题是,安徽高院针对此案的处理,能否引发某种蝴蝶效应,树立错案纠错的某种范式,促更多地方法院效仿,并以此建构错案纠错的制度工程,建立从登报道歉到错案追责的一揽子系统程序,兜住司法正义的底线。 □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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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586 2015-09-09 00:00:00 三 “蒙冤者”有面子,法律才有面子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