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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录音录像”
让司法公信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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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录音录像”
让司法公信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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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录音录像”

让司法公信立此存照

2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称,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来将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月22日《新京报》)

刑事案件录音录像并不新鲜,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得到了广泛运用。不过,公安部此次的制度,较刑诉法的规定更进一步,从“可以”、“应当”到“必须”,从“部分”、“特定对象”到“全过程”、“全部”,这个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刑事案件录音录像制度,作为监督的技术措施存在的,讯问在摄像头、录音机下进行,对于警察来说是有形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规避刑讯逼供的发生,防范出现冤假错案。其次,刑案录音录像制度是无罪推定的重要保证,无罪推定对于公安部门长期的办案思维是很大的冲击,包含着办案方式、方法、效果等多维度的考验,然而相对于有罪推定引领办案,一批冤案血的教训对于司法公信的伤害是到骨子里的。

此番,公安部自我加压,实行重大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并逐步覆盖到所有的刑案讯问,无论是措施本身,还是勇气,都值得点赞,让司法公信立此存照。

当然,制度落地落实才是其生命所在。录音录像制度对刑侦、刑讯的实践来说,对智慧与能力都是不小的挑战,这也可能导致执行层面上的选择,包括技术性规避,如设备的维修借口、录音录像的剪辑等,所以,制度本身也需要内嵌进监督的体系之内,一方面,刑侦的录音录像制度还应细化,确立严格缜密的操作规范;另一方面,录音录像应建立独立的同步备份机制,并推动录音录像在庭审过程中证据排除的运用等。司法文明是制度的文明,包括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在内的制度探索,无疑将丰富司法制度细节,捍卫司法正义。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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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530 2015-09-23 00:00:00 三 “全程录音录像”<BR/>让司法公信立此存照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