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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4年 “管法的法”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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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4年 “管法的法”大修

本报讯 2001年2月,我省出台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时隔14年,我省一部“管法的法”即将面临“大修”。这是关于全省立法制度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管法的法”,此轮修改中,该法新增加条款预计将超过1/4。

18万人大代表可提立法“金点子”

修订后的《立法条例(草案)》提出,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当防止强化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地方立法,则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

目前,全省共有各级人大代表18万多人,我省此次拟规定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多种“权利”: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作为立法项目来源,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调研时可邀请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邀请列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同时,对专业性较强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等。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充分听取民意

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也将更多,立法在起草、论证中社会各方将可以公开参与,比如,对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教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新增了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等新规。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我省拟规定,一部法规的制定,要经过法规通过前评估、法规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制度性程序。

设区市立法项目4个月内可批准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给地方立法格局带来了重大改变:过去,省人大常委会只需批准郑州、洛阳两个市的地方性法规,而在各设区的市逐步取得立法权后,须由省人大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市由原来的两个增加到17个,每年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将达到40部以上。

此次修订的《立法条例(草案)》简化了原审批程序,明确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新增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议修改工作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处理,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等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将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或者情况告知批准机关。

郑州晚报记者 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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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632 2015-09-23 00:00:00 三 时隔14年 “管法的法”大修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