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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地索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入户抽查、评审会审议、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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