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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竹刑法典 倡名辨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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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历史文化名人之邓析
创竹刑法典 倡名辨之学
《邓析子》
邓析
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北莲河西岸的邓析园
《邓析子》
《邓析子——竹刑 》

邓析(前545~前501), 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老子和孔子基本同时,是战国名家的鼻祖,著名的讼师。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也是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记者 杨宜锦 新郑播报 巴明星

欲改旧制

私造“竹刑”

谈到邓析,原新郑市党史办主任郑中智先生介绍说,邓析在青少年时代就“好为智巧”,头脑灵活,很有学问。子产执政时,邓析做了郑国的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荀子·非 十二子》谈道: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他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

邓析的一生,私造“竹刑”是轰动一时的大事,它使法律不再由封建贵族独自掌握,而是走向了普通大众。在邓析生活的时代,法律曾经完全是由贵族们独自掌握的“专利”,对平民百姓一直是秘而不宣的。法律是贵族们手中的“橡皮泥”,贵族们愚弄老百姓是常有的事情。

邓析是一位敢于向时代和权威挑战的勇士。郑中智先生说,子产当上郑国执政大臣后,以周朝的礼仪作为司法准据,“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称为鼎刑。邓析成为郑国大夫后,反对以旧礼作为全社会的价值观念,要求摒弃旧制,进行刑法改革,主张“事断于法”。邓析“欲改郑所著刑制,不受君命而私造竹刑”,由于深受子产铸鼎刑的影响,邓析吸收了很多人的意见,私自拟定了一部新的法律条文,并把这些法律条文刻在竹简上,在民间传播,进行法制宣传,让人们学习和掌握法律,在守法的同时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受到群众的欢迎。人们称邓析私自拟定的法律为“竹刑”。

竹刑比鼎刑造价便宜,易于传播,使得贵族和平民都能看到法律条文,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也保护了平民的利益。邓析制定“竹刑”之举,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促进了法律的传播,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使法律终于走向了大众。

中国最早的律师 创立两可说

邓析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两可说”。在正统观点看来,这是一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诡辩论,简单地说,就是模棱两可、混淆是非的理论。

《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得到尸体的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请他出主意。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买尸体了。得尸体的人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们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但是,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所以他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得尸者和赎尸者各有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双方在向邓析咨询的时候,他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

在邓析看来,辩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任意胡说,否则就会带来祸患,特别是辩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所以“两可”虽然不失为一种辩说方法,但不可滥用。这就是诉讼程序要有规则,也就是最早的民事诉讼法!

传授法律知识,承揽诉讼

邓析最为人所称道的,是他讲学助讼,使郑国兴起了一股诉讼的浪潮。邓析自己创办了一所私学,聚众讲学,广招门生,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不仅讲授自己的著作《竹刑》,还专门教人怎么打官司,教授给别人讼辩的技巧。

《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邓析创办私学后,很受老百姓的欢迎,跟他学打官司的人非常多。他在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还代理别人打官司。邓析打官司是收律师费的,他的收费方式很特别,不收铜板,只收衣物。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则收人家一条短裤。大案成衣一套,小案只收上衣或者裤子一件。结果邓析家里生意兴隆,客户蜂拥而至。邓析的太太还开了一间店铺,这就是最早的律师事务所。

邓析是最早的律师执照的颁发者,他的理论是 “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委托人无论有理没理,只要找出理由,邓析就能帮人打赢官司。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公元前501年,邓析被郑国镇压处死,尸体还被悬挂示众。中国律师的第一人——邓析就这样被处死了。他虽然倒下了,但是代表他法律思想的“竹刑”,却没有被扼杀,反而在郑国得到了大力推广。

《邓析子》流传后世

《邓析子》相传为春秋时代名家的邓析所作,但是有人也指出内容掺杂其他家说法。《四库全书》将其归入子部法家类。《邓析子》分为无厚篇与转辞篇两篇,无厚篇所强调的是君主与臣民的共生关系,劝勉君王治国时应该以平等的心对待臣民,归结到最后就是无厚,是民本的反映。而转辞篇主要强调“缘身而责名,缘名而责形,缘形而责实,臣惧其重诛之至,于是不敢行其私矣”,也就是君王对官员的控制。

邓析作为中国从封建专制时代走向民主法制时代的一个代表人物和律师鼻祖,深受中国法学界尊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报告厅,就特意命名为“邓析堂”,并在门口立碑一块,上刻:邓析,春秋末郑国法学家。他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并私造《竹刑》,被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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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597 2015-10-30 00:00:00 五 创竹刑法典 倡名辨之学KeywordPh新郑历史文化名人之邓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