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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校园杀人案”二审
被告人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出轨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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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校园杀人案”二审
被告人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光山校园杀人案”二审

被告人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昨天,致8人重伤、11人轻伤的“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二审宣判,河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上诉人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2013年12月12日,信阳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闵拥军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闵拥军死刑。最高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准闵拥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院重新审判。河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闵拥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持刀砍杀年逾八旬的老人,后又冲入小学校园对多名无辜的在校学生实施砍杀,造成8人重伤、1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限制减刑。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闵拥军限制减刑。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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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839 2015-11-10 00:00:00 二 “光山校园杀人案”二审<BR/>被告人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