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E06版:二七播报 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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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环卫工坠入无盖窖井身亡 获赔59万

去年12月5日,在郑州市啟福大道扫地的57岁女环卫工黄某,早上在水泉沟南跨渠公路桥路边找厕所时,不慎坠入一口约10米深的无盖窨井中,右腿摔骨折,右脚坏死,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1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的两家单位,赔偿受害人家属59.68万元。通讯员 李亚男

家属将6家单位告上法庭

去年12月5日早上,黄某在打扫卫生时,一时内急,便到路边寻找厕所。由于天黑视线不清,不慎坠入一口无盖的窨井中。12月18日,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的儿子为了给母亲讨个说法,他和家人四处奔走,但没有一家单位愿为此事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他们向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衡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省南水北调局、市南水北调局、城管局6家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6家单位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1.53万元。

法院一审判定两被告共赔偿59.68万元

经二七区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58万元,被告物业公司支付了3.05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非道路上行走且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失应当承担20%的责任。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桥梁的建设者,与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存在交叉施工的情形,其亦存在一定的监管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作为窨井的建设者,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省南水北调局、市南水北调局、城管局、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76万元,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14.92万元,两家单位共赔偿59.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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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918 2015-11-26 00:00:00 四 ■以案说法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