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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周一不让学生吃早餐” 校长为何免予刑事处罚? 在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仪陇县,很多孩子每天饿着肚子去上学。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食堂承包人刘某举报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称其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将钱贪掉。媒体记者近日获悉,以“学生健康成长”为办学理念的唐校长,被仪陇县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但他拿到法庭上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帮他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12月23日《法制晚报》) 法院判决遵循的是罪刑罚相适应的原则。从新闻来看,涉事校长“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是其有自首、立功表现且情节较轻,符合法理。但问题是,究竟立了何功,从现有新闻来看并不清楚。鉴于庭审时,涉事校长拿了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到法庭,由此而引发的舆论质疑显然不能忽视。 更何况,从新闻来看,这名校长的所谓荣誉证书,“平时表现好”的评价,与他犯下的罪完全是两码事。而法律意义上的“立功减刑”一般说的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的立功表现,又或者是检举他人违法犯罪。涉事校长免予刑事处罚,不能拿21份荣誉证书说事。 对贪官而言,功就是功,过就是过。有功要表彰,譬如这21份荣誉证书就是相关部门对其成绩的肯定。有过要处罚,“不让学生吃早餐”的校长应该为犯罪行为承受应有的法律代价,方能促后来者警醒。如果“不让学生吃早餐”的校长唐某,真有21份荣誉证书形容的那么“平时表现好”,又如何狠得下心肠,从贫困孩子口中夺食? 说一千道一万, 比一个人犯罪更可怕的是对其的处理失之法律的威严,“不让学生吃早餐”一案中呈现的立功争议,亟须引起当地司法机关的重视,向公众讲清楚该案涉事校长立功的具体细节。 □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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