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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优抚对象
提高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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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优抚对象
提高抚恤标准

我市部分优抚对象

提高抚恤标准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调整。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等优抚对象,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执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95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照每人每月845元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420元执行。此外,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等,生活补助标准也有所增加。

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有所提升,比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

据悉,此次调整从去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要确保在2016年春节前,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按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郑州晚报记者 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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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67 2016-01-13 00:00:00 四 我市部分优抚对象<BR/>提高抚恤标准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