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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3版:时事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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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协管员被授“贴条权” 因争议未如期实行 法律人士:贴条拍照属调查取证,协管员无此权力 今年起,昆明交通协管员开始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粘贴告知单。此消息日前一经当地交管部门发布,即引起争议。事实上,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都饱受争议。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昆明协管员并未如期上街“贴条”。昆明交警称将谨慎推行该项举措,挑选的是表现优异、素质高的协管员,并经考试培训和发放上岗证后才能上街“贴条”。 警力不足,协管员“贴条” 昆明市民李光浩对协管员“贴条”此举颇为不满:“如果个别交警连违章停车这样的事情都交给协管员处理,难逃懒政怠政之嫌。” 事实上,昆明并非全国首个授予协管员“贴条权”的城市,但这些城市推行该项举措时也曾遭到质疑。2012年北京夏天暴雨过后,协管员给熄火“趴窝”车辆贴条的事引发过质疑,而在此前一年,还有北京车主为此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昆明市交警支队法制处副处长赵文东介绍,到2015年12月,昆明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15万辆,比2005年增长了315%。但10年间,昆明交警反而减少了3%,现有的1300多名交警,每天实际上路执勤的不到一半。 协管员贴条属“公民举报”? 昆明市人大代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拍照属于调查取证,对于违章停车而言更是一项核心的执法内容,协管员采集图像等于变相执法。 昆明市交警支队回应称,协管员贴违章停车告知单并不是罚单,也不是处罚,只是对违法行为记录;协管员收集证据后将及时报告交警,经交警部门专业法制人员核实后确定违法行为的,发短信通知车主前往交警队调查,违法情况属实才会依法进行处罚,其性质和公民举报违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也认为,协管员的行为是辅助执法,法理上没有问题,毕竟拍照还要经过交警审核。 也有法律工作者指出,日常的执法实践中,交通协管员的贴条显然是行政处罚程序之一的“告知”,具有一定行政强制性。举报者只能提供线索,根据线索收集证据则应当由行政机关完成。协管员拍照记录已不是简单的举报行为,而是承担了本该由执法者完成的取证工作,而且是核心环节。但众所周知,协管员是没有执法权的。 早在2008年,时任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的赵振华做客中国政府网时就指出,北京取消交通协管员贴条的权力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协管员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没有处罚的权力,不是正式的执法人员。 据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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