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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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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办法》
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哪些行为是干预司法?

《实施办法》中明确,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违者将被通报、追责。哪些行为属于干预司法?《实施办法》明确: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等。

威胁刁难司法人员,或将向社会公开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省政法单位要建立完善本系统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制度,明确记录的责任主体、范围、内容、格式、时限等。并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实施办法》规定,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向社会公开: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客、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取威胁、刁难司法人员等手段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两次以上的。 郑州晚报记者 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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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96 2016-03-02 00:00:00 三 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KeywordPh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