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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练就你的“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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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练就你的“火眼金睛”
正在向工作人员咨询的消费者

消费维权

练就你的“火眼金睛”

“真品的颜色更深更清晰。”“你看,这个就是傍名牌。”3月15日,登封市迎仙阁广场上开展的“新消费·我做主”消费维权大型宣传活动现场,前去“长知识”的消费者在听完普及消费知识宣传人员对真、假产品的判断介绍后,表示受益匪浅。

登封播报 高鹏敏 李晓霞

通讯员 何红枫 文/图

亮剑出击

筑起“消费红盾”

现今,鱼龙混杂,以次充好的消费现象屡见不鲜。

据了解,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登封市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接受消费者投诉134起,举报97起,咨询1478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百余万元。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伪造手机标志,休想以假乱真

2015年6月9日,登封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某手机店购买的“华为Mate7”手机涉及假冒。

经登封市工商部门调查,李某反映情况属实,其购买的华为手机为伪造标志,没有进网许可标志。手机店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登封市工商部门责令手机店当事人停止并改正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并对其罚款20000元。

案例二:“航航”傍上沙琪玛大佬“徐福记”

2015年3月14日,登封市工商质监局接来信投诉并检查发现,登封市某超市在食品经营中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

经查明:该超市当事人在销售标有售价12.90kg/元“徐福记”名称和标记的沙琪玛里掺卖“航航”牌沙琪玛。在下达责令整改后,再次检查仍发现该当事人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其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该超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登封市工商部门依法对该超市进行处罚5000元。

擦亮眼睛

练就“火眼金睛”

如何在消费时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作充分了解,选择诚信度高的品牌销售商。如有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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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613 2016-03-17 00:00:00 四 消费维权<BR/>练就你的“火眼金睛”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