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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污水处理厂排污 被罚50万余元 本报讯 身为污水处理厂却出现排污情况,5月4日,省环保厅对联熹(新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50万余元的决定。 1月19日,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联熹(新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取样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6毫克/升,超过了河南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标准50毫克/升)。 3月15日,省环保厅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后,该公司向省环保厅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省环保厅对申辩材料进行复核认为,该公司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省环保厅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上一个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共计508783.995元。 郑州晚报记者 王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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