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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之工伤保险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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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之工伤保险史话

小保聊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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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大家好,本月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月”,工伤保险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在企业职工生产生活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小保今天跟大家聊一聊工伤保险的趣闻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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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定义

“工伤”一词来源于西方,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产物。在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中后期,世界工业多数还是依靠工人劳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有人类劳动的产业必然会有意外发生,这种意外就被定义为“工伤”。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应运而生

科技的发展和生产水平的提高只能减少工伤的发生而不能完全避免,这就需要一个相对稳妥的保障制度对“工伤事故预防”“工伤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等三方面进行系统的规范,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和成本——工伤保险应运而生。

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诞生于1884年的德国,在当时的“统治者”看来,工伤保险能够缓解社会压力,给劳动者身体和精神上予以保护,从而保证社会生产,维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稳定。当时的赔偿方式也仅限于民事赔偿或过失赔偿,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被动。在随后颁布的“工伤保险法”中,德国政府突破性地提出“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并确立“预防优先”、“康复优于赔偿”的两大原则,这部法律的颁布,也为后世的工伤保险发展提供了指导。

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

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1年颁布实行,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1957年2月,《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1987年11月,《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列举了九大类99种职业病。

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日趋复杂化,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和缴费制度、政策监督及组织实施等作了基本规定,把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全体职工,并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一大步。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基金征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保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三大项,另外设立重大事故工伤待遇的储备金。从此,我国工伤保险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为顺应新时期的发展,2010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方案,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在参保扩面、行业差别费率、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细化了“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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