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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企业要想排污 先得“领证”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将受罚。 《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一般排污许可证和简易排污许可证。省环保厅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最高日允许排放量,以及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等。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以及持伪造、失效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污,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郑州晚报记者 王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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