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果市民对自己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有异议,又想规避流程相对复杂、耗时较长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调解将成为一个便捷“评理”的途径。9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和原则,规范了行政调解程序,提出要探索行政调解与行政执法的融入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衔接机制,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机制。
行政调解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意见》给出了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将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报融媒记者 裴蕾
实习生 鞠丰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