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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没有污染处理设施,且养殖场的废水长期流入当地居民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环保部门下达的两次“立即消除污染”的通知书也不放在眼里。昨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发布首例司法案件,作为原告的我省社会公益组织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将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关同高、省国有孟州林场列为3家被告,告至洛阳市中院。该起案件是全省第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文/图 案情 污染两地居民用水 “三无”养殖场成被告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称:自1993年起,关同高在孟州林场东南部建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至今。该养殖场未依法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置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水一部分经两个水泥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经二道河进入黄河,另一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养殖粪便露天堆放在围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未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据介绍,关同高的养殖场位于孟州林场东南部,地理位置上被洛阳市吉利区所围合,而行政管辖上隶属于孟州市。 2013年7月10日及9月12日,环保部门两次向关同高养殖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养殖场至今仍然在从事养殖、排污活动。 据了解,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关同高养殖场进行实际管理。 因此,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关同高、省国有孟州林场):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等侵权行为;排除危害,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采取措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污染,将污染物和现场垃圾清理完毕,平整土地,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承担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 速度 立案当天便获检察院支持 立案当日,洛阳市检察院向洛阳市中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对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提起的该诉讼予以支持。洛阳市中院于9月20日依法对三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向对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孟州市环保局、洛阳市吉利区环保分局告知。 据悉,省检察院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是全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线索提供 曾哲 白亚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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