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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获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报讯 在没有危险化学品处理资质的情况下,郭飞(化名)联系两名好友,又雇了两名司机,通过他人与山东一家化工公司签订了处理废硫酸合同。自2014年11月至案发,该团伙12人往濮阳县一镇废弃工厂内违法倾倒废硫酸600余吨。该案涉及河南、山东两地,导致倾倒废硫酸周边小麦大面积减产,周围群众有呼吸道感染等不同症状,对倾倒地的土壤、水资源等生态环境破坏极其严重,损失1800万余元。 昨天,该案经濮阳县法院庭审6个多小时后,当庭宣判。12名被告全部获实刑,主犯郭飞获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明(化名)、孟强(化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半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系河南省高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以来全省审理并宣判的第一起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润刚 赵栋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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