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A02版:时政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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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徐苏)记者昨日获悉,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郑州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这是我市落实中央和省两办意见的又一重要举措。 明确法援资金支出范围 据了解,与原来的《郑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适应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情况,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和补贴支付标准作出了更加科学细化的规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法律援助办案成本费、翻译费用、接待咨询必须开支的费用、异地协作费用、印制文书费用、档案管理费用,宣传培训及理论调研费用等。明确接待咨询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应当支付值班律师的值班费用。 细化法援补贴支付标准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费用支付标准细化,区分诉讼类、非诉讼类和刑事类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对于诉讼类,根据承办结果划分两个费用支付标准:以裁判、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基本实现了诉讼目的,按每件1500元标准支付;未经开庭审理,受援人即撤诉或撤回申请的,或者裁决不予受理的,适当减少费用支付标准,每件支付500~1000元。对于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200元、1500元。此外,根据律师工作量及案件处理程序的不同,对集团诉讼和群体性多人诉讼案件加以区分,确定不同的补贴支付标准。 同时,严格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对法律援助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其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扩大法律援助资金开支范围,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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