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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少幼儿园、午托部火灾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加强全市幼儿园、午托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十项规定: 一、幼儿园、午托部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二、幼儿园、午托部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建筑4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设置在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简易房等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内。 三、建筑隔墙、隔断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板材;室内外装修装饰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五、幼儿园、午托部不得使用明火取暖、照明,严禁在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施工。 六、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当由专业电工规范敷设和设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超负荷用电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七、幼儿园、午托部内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厨房内不得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天然气时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灶具、油烟罩和烟道应及时清洗。 八、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上设置栅栏以及门窗、阳台设置防盗网等影响疏散和救援的障碍物。 九、加强防火巡查,明确防火巡查的人员和内容,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全面巡查一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由全部从业人员、学生和幼儿参加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特此通告。 2016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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