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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后,能否拒付工程款?
小保聊工伤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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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后,能否拒付工程款?
背景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发包方有时会因与购买人约定交房期限将至或已经延期交房,而不经验收直接要求交付工程,从而引发纠纷。

案例

2006年5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木海阁”项目承包给乙公司施工建设。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10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8日,合同总工期426天。

2007年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报告》,称因“木海阁”工程图纸变更未经市规划设计院签字盖章认可,使其无法组织主体工程验收,更无法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要求延长工程总工期及赔偿损失。工程基本完工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甲公司亦未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甲公司与他人约定的交房日期大多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2008年12月30日,甲公司将“木海阁”商住楼交付给相关购买人。

2009年3月18日、7月17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若干。2009年8月7日,甲公司将乙公司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退回。2010年7月22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一、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二、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给甲公司。

释疑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于宁林分析认为:正常情况下,承包人只有交付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才可能使工程验收合格,才能产生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公司已经于2008年底即开始交付购房人使用,打破了正常的秩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甲方既已使用工程,则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作出支持乙公司诉求的判决是恰当的。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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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881 2016-12-27 00:00:00 二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后,能否拒付工程款?KeywordPh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