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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试点个税优惠型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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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住院,医保不够用怎么办?
郑州试点个税优惠型健康保险

生病住院后报销医疗费用时,超出医保报销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怎么办?超出医保报销限额的部分怎么办?有没有一种保障产品,既能解决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负担,在购买时还能够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答案是肯定的。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每个省选择一个城市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省会郑州市成为试点城市之一。 郑报融媒记者 倪子 通讯员 吴雁

购买支出可享税收优惠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举个例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购买特定的税优型健康保险产品,每月200元以内的保费支出可以税前列支,也就是说,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起征点提高到了3700元。起征点提高了,市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相应有一定程度的减少。

业内人士表示,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惠民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鼓励广大群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弥补政府医保不足、提高医疗保障能力的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这项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可以鼓励个人积极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增强个人的健康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允许投保人带病投保

严格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了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真正提供给消费者满意的保障产品、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做出贡献,保监会对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实施了极为严格的监管。在产品的设计开发上,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承保后要保证续保。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求公司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单独归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单独出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利润表、费用明细表及报告,据实列支经营费用,不断加强对费用的控制力度,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降低业务经营成本。目前,部分公司还开发了线上承保和理赔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可以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已经有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太平养老、人保健康、阳光人寿、泰康养老、建信人寿、东吴人寿等1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业务,上市产品近30款。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示范条款,该类产品的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等。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以及其他补充保险报销支付后的剩余部分,都可以给予报销。

其中,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给予100%报销,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给予80%报销。年度保障额度不低于20万元(首次投保时已罹患既往症的保额为不低于4万元),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赔付限额最低为80万元。部分公司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赔付限额可以达到100万元。

此外,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的商业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通常会对带病投保人拒保,或者投保人患病后第二年不能续保,或者对既有疾病部分做出责任免除、加费等处理。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要求公司允许投保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保,不得进行费率调整,投保人不用再因为“既往病”无法投保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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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97 2016-12-28 00:00:00 三 郑州试点个税优惠型健康保险KeywordPh生病住院,医保不够用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