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A02版:政事 要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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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条例》如您有话说,可以在1月23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法制办。 参加职业培训 部分免费部分有补贴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依法审批、登记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同时要求,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镇低保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中级技能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应当组织有就业需求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就业创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准入类职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超范围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时弄虚作假 最高罚5万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 按照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职业院校、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范围实施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或是在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种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 如您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有话说,可以在1月23日之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法制办。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意见反馈: 1.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 2.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3.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4.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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