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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超过6个月 承包人还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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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工程竣工超过6个月 承包人还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2011年4月,B承建A公司承包的一市场大楼消防土建未完工程。双方约定:由B全额垫资完成该大楼一楼和顶楼消防水池、1~14楼消防通道做墙、粉刷、挖沟等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同年11月底工程完工后,A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与B进行决算,工程款为35万余元。因多次上门催收无果,致B至今未付工人工资。

故起诉请求:判决A公司向B支付工程款35万余元;支付相应的超期利息;判决B在A公司清偿债务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释疑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陈迪分析认为:

(一)合法的债权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A公司至今尚欠B港贸市场综合楼消防土建工程款共计35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该款。

对于B诉请的利息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因A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才与B进行决算,决算后应付清工程价款,A公司至今未付,依法应给付利息。本案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B要求从2011年11月30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35万余元工程款的超期利息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依据最高院有关法释规定: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建设工程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本案中B诉称工程于2011年11月30日竣工,审理查明B与A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进行了工程款决算,B于2012年12月26日起诉已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故对于B要求在A公司拍卖处理港贸市场1~5楼的价款中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之后,承包人起诉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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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571 2017-01-10 00:00:00 二 工程竣工超过6个月 承包人还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KeywordPh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