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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主体标识代码,包括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的现象,导致各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多数机构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的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着“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政府行政效能。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正式出台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顶层制度设计,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由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为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承办机构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变更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 曹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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