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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车平台该不该为车祸伤者埋单? 河南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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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车平台该不该为车祸伤者埋单? 河南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开庭

“滴滴网约车”现在已经成了很多人的出行方式,可是,乘坐网约车出行时万一出了交通事故受伤,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昨天,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首例因乘坐网约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网约“滴滴出行”服务平台该不该为伤者埋单呢?

虽然“热点人物”该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到庭,但邮寄来的答辩状说,他们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责任,伤者损失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那么,该案会如何判决?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王斌介绍,因为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而目前我国对于网约车的管理又不够健全,下一步,会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积极探讨,公平合理地审理这起案件。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新 穆童

坐“滴滴”

发生事故受伤

去年11月20日13时30分许,20岁的小红(化名)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乘坐由崔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沿中原西路由西向北行驶至郑煤集团附近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头部受伤。

经交警二大队认定,崔某、陈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小红无责任。

小红说,受伤后,她就开始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震荡、皮下血肿等疾病,“那段时间,我常头晕、恶心、失眠、严重脱发,感到恐惧、紧张,严重影响到我本人及家人的生活和工作。”

更让小红想不到的是,事故发生后,她找双方车主赔偿时,双方却各有说辞,赔偿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小红不得不将崔某、陈某、崔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邢某、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软件的提供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公司)告至中原区法院,要求6家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5万余元。

焦点一:事故双方车辆驾驶司机、车主该不该赔?

“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已清楚地载明,双方驾驶人也是二被告陈某、崔某承担同等责任。”小红代理人称,小红无责任,而被告崔某开的网约车车主是邢某,也是滴滴出行软件注册的车主,“她(邢某)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登记在我爱人邢某名下,是我们的车不假。”崔某说,“我和我爱人邢某已第一时间陪同小红去了医院,并且已经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期相关费用要求太高,也不符合法律依据,所以不同意支付。”

崔某还强调说,原告小红声称由于事故造成她应激障碍及严重脱发,“这些根本就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网约车车主邢某表示,她作为车主不存在过错,事发第一时间也陪小红去了医院,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期相关费用要求过高,不应由我承担。”

事故车辆驾驶者陈某表示,车辆投保有交强和三责保险,在正常保险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崔某车辆投保的人保公司称,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乘坐其公司承保的车辆,该事故车辆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人保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陈某车辆投保的太平保险公司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合理的损失部分要求过高,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不同意赔付。

焦点二:网约车服务提供平台该不该赔?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原告代理人诉称,根据《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规定,事故发生是通过“滴滴出行”进行的网约车业务,邢某是滴滴出行软件注册的车主,崔某接受指派,履行合同,崔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其劳务造成伤害,北京小桔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小桔公司未到庭应诉,在邮寄的答辩状中表示,“顺风车”属于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的民事法律关系,顺风车平台提供居间服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责任。乘坐者通过软件,主动选择附近路线趋同的车主进行预约顺风车服务,是属于顺路捎带搭乘,合乘平台只是提供信息展示和信息匹配功能,是居间服务不是承运服务。

另外,小桔公司还称,从费用上看,合乘者向合乘提供者支付一定的合乘费用,该合乘成本用于分摊出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平台向合乘提供者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远低于以营利为目的专车、快车服务费。因此,原告损失应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法官:多个同类型案例判决不一,该案还需研究

审理本案的法官王斌介绍,去年在北京、上海也有同类型的案例,但就案件的判决认定各个法院也都不一致,“因为,目前我国对于网约车的管理还不够健全,因此引发的纠纷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我们首次开庭审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如何判决?我们下一步会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积极探讨,最终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据此前媒体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截至去年12月初,该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共7件,平台司机承担全责有5件,占71.4%,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

法官预测今年法院“网约车引发纠纷案”收案量将有较大增长趋势。

虽然郑州市已经出台了《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但在其中对运营车辆的投保保险没有明确要求。法官呼吁,在网约车平台登记进行服务的车主,务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以防发生意外时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上海首例网约车载客事故判决,一审车主败诉

去年8月26日17时43分,李先生驾驶江苏牌照小轿车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经浦东交警支队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

事故发生后,人保上海分公司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车辆全损,损失金额为5.47万元。李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理赔,谁知却遭到拒赔。李先生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付施救费、车辆损失共计5.5万元。

保险公司:私家车网约载客增加标的危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是在用非营运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主要集中在3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履行了保险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涉案事故车是否改变了营运性质?原告是否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驾驶员驾龄条件?

法院经查,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等。而从原告提供驾照信息看,他初次领证日期为2016年1月11日。显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并不具有驾龄满3年的驾驶资格。

法院认定符合保险约定免赔情形

为此,法院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3年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原告在驾龄未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用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属被告商业险免赔范围,法院对被告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抗辩,予以采信。

上海浦东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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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993 2017-03-03 00:00:00 五 叫车平台该不该为车祸伤者埋单? 河南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开庭KeywordPh■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