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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民生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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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健品,还是药品? 去年5月12日,屈先生在天猫店铺宜然专卖店花990元买了三瓶甘蓝灵芝胶囊,网店商品详情页介绍此款商品的功能为:抗肿瘤,防癌,抑制癌细胞;保肝解毒,辅助慢性中毒,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异常;抗衰老,促进和调整免疫功能;抗神经衰弱,预防冠心病,心绞痛,防止动脉硬化,脑血栓;镇咳祛痰平喘,缓解支气管炎等。 然而,屈先生收到商品后却产生了疑问:“产品标签上明明标示的是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号,属于保健食品,怎么宣传能治疗疾病呢?” 屈先生认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屈先生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退回货款990元,并依法赔偿3倍货款2970元。被告并未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屈先生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店铺宜然专卖店处购买甘蓝灵芝,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被告在销售产品时,陈述产品具有的功效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中有关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屈先生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去年底,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屈先生办理退款退货手续并支付赔偿款297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判“1+3”赔偿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应屈先生要求他们在去年6月15日已经退还货款,双方合同关系已解除。而且该保健品说明上使用的是“抗”字,非“治”字,说明是保健作用不是治疗作用,因此不违反广告法规定,不存在虚假宣传。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告称合同已经解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且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供退货退款的证据。同时,网店对产品的宣传虽尽力避免和“治”有关的敏感词语,但仍涉及“肿瘤”、“神经衰弱”“心脑血管疾病”等七方面,所运用的词句已经涉及病痛的预防、治疗,足以暗示、引导人们认为该产品有治疗作用。且功效说明中明确载明“其保健作用能够防病治病”,该行为已经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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