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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甲公司中标森林公园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乙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森林公园工程由甲公司承建,合同价款6000万元。2014年6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森林公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森林公园1号楼、2号楼、3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20%。2015年9月25日,森林公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全部价款,乙公司提出甲公司让利的承诺应当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释疑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于宁林律师分析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承包人通过招投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是否有效。 有观点认为,甲公司在中标后向乙公司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目前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应认定为有效,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之上适当限制让利比例。 但是,《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依据前述规定,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让利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让利承诺书无效,判决乙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全部工程款是正确的。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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