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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电动车撞上路边停放的小轿车,构成醉驾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伴随着夏季的来临,关于电动车危险性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近日,南阳市中院刑事和民事法官特意挑选几起关于电动车的真实案例,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再次向公众提醒,电动车方便,但驾驶需谨慎。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彬 刘子国 1 案例 无证骑电三轮伤人 犯了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份,家住唐河县的魏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后装载竹制扫帚、耙子等物。在超车过程中,装载物将同向驾驶电动车的杨某挂倒,致杨某头部等处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住院治疗60天,花去医疗费6.7万余元。经法医鉴定,杨某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示,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超车,未按照应当与前车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车,且电动车载货长度超过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魏某的行为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要求其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下发裁定对一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刑一庭审判员杨玉娟解释说,很多人认为,只有驾驶汽车、摩托车等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管是驾车还是步行,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认定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是其对事故承担了全部责任,其承担全部责任的关键原因又是其无证驾驶了超标电动车。杨玉娟提醒,日常生活中,可能很少有人会因驾驶超标电动车没有驾驶证而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证照就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可能面临的定罪量刑中,都会成为一个加重情节,因此希望大家谨慎驾驶电动车。 2 案例 一个喷嚏引发车祸,判赔3000元维修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份,家住市区的王先生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因当天在安全岛等红灯的非机动车人员较多,绿灯亮起时,大家争相向对面安全岛驶去。王先生被挤到了一边,顺着车流张先生进入了机动车道。行驶过程中,张先生打一个喷嚏导致自己向机动车道偏得更远,后边车辆为躲闪王先生撞向了花坛。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驾驶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且在行驶过程中变换方向,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共赔偿汽车车主维修费3000元。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孙小刚点评说,交通参与人各行其道是基本常识。本案中,汽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遇到王先生变道后,随即采取了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王先生未按照交通法规行驶,不仅闯入机动车道且变道行驶,其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孙小刚提醒说,当前我国对电动车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一旦发生事故电动车很有可能因性能超标被确定为机动车,而一般违反交通规则有时又会被定性为非机动车,电动车的地位很尴尬。尴尬的地位就需要电动车驾驶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尽量少“惹事”,避免因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过重的责任。 3 案例 骑电动车醉驾被判拘役2个月,处罚金2000元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份,56岁的王某,酒后骑着电动车撞上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王某可能存在醉酒驾驶情形,王某也承认饮了酒,但表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没啥事儿。后经鉴定,王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重量达82公斤,设计时速60公里,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另经检测,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高达227ml,已远超过醉驾的标准。最终,王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子国点评说,从法律上讲,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看是否具有动力驱动装置,常见的机动车动力驱动为汽油或柴油机,常见的非机动车主要依靠人力或畜力行进;另一个要看车辆的空间尺寸、重量速度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车的判断标准是: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把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本案中,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无论在重量和时速方面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另外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上来说,该罪就是为了防止醉酒者酒后从事危险交通行为,给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王某的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4 案例 未满16岁骑电车出事 家长赔伤者4.8万余元 案情简介: 今年14岁的小明是一名初二学生,由于父母工作忙,便给小明买了一辆轻便电动车,让其自己骑车上学。2016年6月份,小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逆向行驶将正在买菜的张奶奶撞倒,事故致张奶奶脚踝踝骨骨折。张奶奶共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1.3 万余元,后经鉴定张奶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小明逆行且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其监护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奶奶到法院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父母赔偿张奶奶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姜付强点评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明未满16周岁,且逆行行驶,将站在原地买菜的张奶奶撞倒,交警部门认定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恰当的,事故发生造成张奶奶身体受损,其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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