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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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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商住楼。工程完工后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A公司变更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A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后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工程款,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对商住楼进行拍卖,A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2008年11月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主张对拍卖款优先受偿。

说法

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迪、梁志强认为,A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并不因审判程序的确认与否而受影响,至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法院未判决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理解为是对该项诉讼请求的驳回,而非对A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驳回。

另外,A公司能否对拍卖款优先受偿,关键是A公司有没有在法定的6个月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批复》第4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A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是关键。人民法院虽未在审判程序中对此做出处理,但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如采取执行听证的方式,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认定,以确定A建筑公司能否优先受偿。

综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并非一定要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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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985 2017-07-04 00:00:00 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KeywordPh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