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S02版:商都建设 动态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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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根据新《办法》,从7月1日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 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新《办法》还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郑报融媒记者 冉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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