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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的住宅楼项目。合同约定:A公司先行垫付1000万元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B公司按照确定的工程量向A公司支付垫资款和利息以及剩余工程款。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垫资款及利息,并且支付剩余工程款。 说法 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朱臻博律师认为,承包人要求垫资款及利息是一项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因为种种原因往往会利用其发包人的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承包人虽不情愿却往往接受。1996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财政部曾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但实践中,此种现象并未得到控制。后来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陆续颁布,为认定建设工程领域垫资合同的效力提供了依据。 本案中,A 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垫资及利息,但并没有具体约定利息的数额,垫资合同应为有效,但利息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在建设工程施工垫资时,承包人在垫资时一定要对垫资以及利息有明确约定。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则只能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之后再要求利息的,人民法院则不会支持。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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