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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礼让?这些案例和图示告诉你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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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斑马线”是法律,不是想不想的事!
如何礼让?这些案例和图示告诉你该怎么做

斑马线前,你是驱车抢行,还是停车礼让?今天,本报通过案例和图示告诉你该怎么做。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礼让斑马线”是法律,不是想不想的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新 鲁维佳 徐晓艳

案例1

路口左转撞伤行人 司机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原告王琴说,2014年1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王强驾驶被告王乐的小型客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桐柏路口左转弯向北走时,与自东向西在斑马线上步行的她发生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她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仅住院费用就花去4.6万余元。

交警部门认为,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发时的交通信号灯不一致,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路口交通信号灯的情况,此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我是在斑马线上正常行走,被车撞伤的,我没有任何过错。”王琴将王强和车主王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等5.5万余元。

庭审中,王强及王乐仅辩称王琴的各项诉请过高,且已先期为王琴垫付医疗费1.7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因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公司只因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付王琴的损失,若法院判决赔付,应对王琴的损失进行重新核定,在交强险各分项内赔偿其合理损失。

法院从交警部门调取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记录及王琴、王强的询问笔录。法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审理中,原、被告各方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陈述不一致,法院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但由于王强系机动车驾驶人,王琴系行人,法院酌定王强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车主王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琴医疗费等1.5万余元,驾驶人王强赔偿王琴医疗费等损失9766余元。

王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被驳回。

此案的主审法官、中原区法院审判长李慧娟表示,因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机动车在斑马线前应该避让行人,发生事故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加重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2

路口转弯碰上电动车 轿车一方负全责

2016年9月28日8时20分,李飞驾驶轿车在惠济区沙口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由南向东右转时与张敏由西向东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两车互有受损,张敏受伤,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口唇挫裂伤、一级脑外伤并额部皮下血肿、牙震荡。

经交警队认定,李飞转弯时存在抢行行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敏无责任。法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对原告损失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张敏各项损失2.4万余元。

2016年7月24日10时30分,侯亮驾车沿沙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环路口向东左转至人行横线时,与右侧崔花骑的由南向北的电动车发生擦碰,崔花倒地受伤,所骑电动车倒地受损。崔花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和左胫腓骨骨折固定术后转入郑州市骨科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和左胫骨上段矫形术后内固定存留等多项疾病。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侯亮负全责,崔花无责任。

随后,崔花将侯亮及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22万余元。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崔花损失15万余元。

案例3

出租车撞人逃逸 车主、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3月23日20时许,刘明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一家单位门口时,将由东向西沿人行道正常行走的马宏撞伤,刘明随即驾车逃逸。

马宏被送至惠济区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医疗费近6万余元,但被告一直未垫付任何费用。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马宏不负事故责任。

马宏说,他已负债累累,后续治疗及整容费用也未落实,“更让我终身遗憾的是,因面部毁容,我就读空乘专业的理想已经无法实现,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也影响了我一生”。

鉴于涉案轿车系一家公司名下出租汽车,且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对马宏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该范围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刘明、罗飞及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宏将5名被告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费用共计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待伤情进一步评定后予以增加)。

法院认为,刘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马宏的损害予以赔偿,刘某作为刘明所驾驶车辆的发包人,因明知其自身无运营车辆的驾驶资格,却从罗飞处承包车辆驾驶,并部分转包给刘明(夜班)从中获利,刘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罗飞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在车辆大包给刘某时,明知国家对出租汽车的驾驶使用有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但其却疏于对刘某的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核,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汽车出租公司虽然非车辆的名义车主,但根据其收取刘某电台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及运营证、网站截图可以认定,其与车辆的实际车主罗飞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但公司对该车辆的安全、合法、有序的使用和运营并未尽到有效的管理责任,同样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宏医疗费等12万元,刘明赔偿马宏医疗费3.2万余元,罗飞及出租车公司、刘某等对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4

行人闯红灯机动车没避让 也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4年4月19日21时43分,原告胡梅由东向西横过紫荆山路与商城路口时,与被告路翔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胡梅受伤。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路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胡梅横过紫荆山路,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原因,故认定两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胡梅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肘外侧皮肤裂伤。

双方对赔偿协商未果,胡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伤残鉴定后,胡梅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共计23万余元。路翔辩称,胡梅当时是闯红灯,因躲避其他车辆,而撞到了他的车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管城区法院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因被告路翔的轿车投保交强险,可先由被告路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路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提醒

“礼让斑马线”是法律

惠济区法院专审交通事故的主审法官朱新强表示,机动车礼让行人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九项规定,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也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2015年发生的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中,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写道: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

朱新强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不仅要密切关注信号灯的变化,还要注意观察斑马线和行人,要自觉守法,文明礼让,不要因一时大意给自己、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这些你做到了吗?

1 行人在道路右幅人行横道行走、未抵达道路中心线时,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A、B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

2 行人在道路中央驻足区等待的,机动车A、B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

3 行人进入机动车B所在的车道后,机动车B未停车让行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处罚;机动车A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减速通过。

4 行人处在机动车A、B所在的车道,机动车A、B未停车让行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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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044 2017-08-09 00:00:00 三 如何礼让?这些案例和图示告诉你该怎么做KeywordPh“礼让斑马线”是法律,不是想不想的事!